微信平台
政策法规
西南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首页 > 政策法规

西南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以下简称“非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发展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坚持立德树人,以服务国家战略、履行社会责任为宗旨,以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为依托,促进非学历继续教育与学校各项事业协同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和参与的对外培训等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专门面向本校教职工、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非学历教育,以及与学历、学位教育相关的其他教学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西南科技大学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整体规划、制度建设、统筹管理、综合协调、规范秩序、项目审核备案、证书颁发以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部门和管理服务部门(教育培训中心除外)是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根据学科和业务范围,开展相应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实施单位是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责任主体,实施单位必须落实领导责任和项目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能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职工)个人,不得设立冠有学校名称(含学校简称等)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或自行开展与学校名称相关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按项目实施管理,所有项目均必须纳入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规范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注明实施单位全称,经学校教育培训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发布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及各类招生信息。

第十条 由学校组织、承接的项目,学科和业务所在实施单位必须服从学校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相应工作。

第四章 合作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实施单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办学。需多个校内实施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必须协商确定一个主体实施单位,其余为协助实施单位。主体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经费报销、结业办理、资料归档和项目结项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项目,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签订规范合同(或协议)。校外合作单位的对外权益必须在合同(或协议)规定范围内,合同(或协议)规定范围外的行为不得与学校有任何关联。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实施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作,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必须保障学校办学及收益的主体地位,不得下放和转移办学权利、职责和教学安排,不得委托社会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不得单独设立或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非学历继续教育法人机构,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资源对外出租、出借用于校外机构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学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负责学员管理与服务,明确纪律要求,引导学员从严治学,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保障学员信息安全,严禁泄露、出售学员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时,必须纳入涉外渠道管理,实施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涉外项目相关规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直接进入西南科技大学统一账户,按项目进行经费管理和结算。经批准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校所属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经费进入单位基本账户,按项目进行经费管理和结算。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自行开设任何形式的账户收取相关经费,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收入的分配和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必须建设稳定的管理服务队伍和师资队伍。落实项目负责人,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组建项目研发和师资团队。实施单位管理服务人员和师资信息必须报学校教育培训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必须对教师教学内容负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教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从严治教,严禁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严禁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严禁传播有害学校声誉的言论,严禁从事宗教活动,严禁在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中从事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教学和服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接受统一监督和管理,参加岗位培训和各类专项培训。

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服务人员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任职、入股等,不得使用与学校有关的职务头衔开展与学校无关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章 结业审核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业审核实施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学校教育培训中心对项目合格、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进行结业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制作和颁发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学习证明、学时证明等(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学校教育培训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一经颁发不再重发或补发。

实施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证书和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际认证证书、国家部委和行业的认证证书等需联合颁发的结业证书,必须由实施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学校教育培训中心审核备案,由学校审批颁发。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校与实施单位两级质量管理机制。按照质量优先的原则,对非学历继续教育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分级风险防控机制,防范质量、意识形态和安全等风险。学校对实施单位进行年检和评估,对项目进行分级评价。年检、评价和检查工作由教育培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和项目团队负责风险防控,做到可预防、可监控、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 实行问责机制。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教育培训中心等部门对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办学、质量不合格等有损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实施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非学历继续教育承办资格、罚没收入等处理和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章 激励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和教职员工承担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统一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具体奖励和表彰办法按照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各部门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必须在本办法原则范围内制定,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西南科大发〔2014〕11号)、《西南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西南科大发〔2014〕10号)、《西南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质量评估办法》(西南科大发〔2014〕13号)、《西南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西南科大发〔2014〕14号)同时废止。